【解局】讨论视觉中国争议的正确姿势
2019-04-13 13:2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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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巴山夜雨 侠客岛 今天

视觉中国火了。

事情起因大家都清楚了:有网友发现此前大火的黑洞照片,在视觉中国网站上被标明了“此图如用于商业用途,请致电或咨询客户代表”的字样。

而事实上,包括欧洲南方天文台、NASA等科研机构网站上的资料显示,只需清晰可见地注明来源即可免费传播,并且在接受中国媒体采访时也表示,他们从未给视觉中国这样的授权。

很快,网友扒出视觉中国网站把国旗、国徽、故宫等图片标为了“版权所有”,也有了共青团中央官方微博那一问:“国旗、国徽的版权也是贵公司的?”

究竟什么样的图片受版权保护,什么样的不保护?视觉中国这样的做法到底是在保护版权还是在钓鱼执法?在中国版权意识越来越强的今天,这件事值得非常认真的讨论。

版权

版权,也称著作权,是世界各国普遍重视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中国也不例外。

《著作权法》是我国版权法的主要渊源。此外,《宪法》《民法总则》《刑法》、部分单行法规、行政条例、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我国签署的有关国际条约,也是版权法的重要法律渊源。

从法律上来说,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版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是版权法律关系得以发生的法律事实构成——自然,这里的作品包括了图片。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图片都拥有版权呢?

先看法律规定。《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固定的智力成果”。

可见,“独创性”和“以某种有形形式固定”,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构成要件。

具体到此次风波,显然不是打上“视觉中国”的水印,视觉中国就有了相关照片的版权,然后就可以在网站上标价售卖。更何况,我国对国旗国徽的使用,有《国旗法》《国徽法》的专门立法规定。

岛叔今天在微博上发的质疑也属此类:在视觉中国发过来的“侵权图库”中,不仅有诸如毛泽东、周恩来、邓小平等领导人的历史经典照片,也有清代绣像和照片等——说实话,这些照片绝对值得视觉中国开出“证明这个版权是你的版权”的证明。

推而广之,视觉中国把属于他者版权、明显不属于自身版权的图片打上自己的水印,本身就是对版权的严重侵犯。

这件事,我们坐等视觉中国的解释,而不仅是关闭网站、自查自纠就可以了结。

此前,该公司对于国旗国徽图片的解释是,“该图片由视觉中国签约供转稿人提供,视觉中国作为平台方没有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没有尽到严格审核的职责”,“暴露出我们在管理上存在薄弱环节”。

的确是相当程度的“管理薄弱”,但还不止。

此事的根本逻辑在于:视觉中国的图片来源于供稿人,网站默认这些图片上传后版权都属于视觉中国,只要别人用了,就是侵权,就可以被追索;但问题是,该公司对这些供稿人上传的图片并不作甄别,也不管上传的是不是真正应该被判定拥有版权。万一出事儿,责任可以推给供稿人,是他们供稿人侵犯了别人的版权。

非常漂亮的规避风险逻辑,是吧?

生意

作为一种无形资产,版权具有商业使用价值,可以给使用者产生商业利润,这也意味着版权可以进行商业性的生产和经营。

这样的逻辑,初衷在于维护创作者的专有权。如果有侵权行为发生,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途径来解决。

裁判文书收录网站Openlaw的数据显示,与视觉中国有关的法律诉讼,2018年全年共有2968起,2017年有5676起;也就是说,过去两年,平均每天视觉中国有8-15起官司要打。

如此频繁的起诉,被不少机构吐槽为“碰瓷式维权”。即,通过图片识别系统搜索各机构的图片使用情况,一旦发现使用了自己标示版权的图片且未付费,就会提起巨额索赔,或者是要求签订年度合同。

很明显,这是把维权当生意了。有业内人士透露,版权诉讼已经取代出售图片,成为众多图片公司的核心盈利模式。

撇开利益谈权利,权利必定是空洞的。但是,权利的行使必须以追求正当利益的目的为限。如果滥用权利攫取利益,也就逾越了权利的客观目的,丧失了内在的公正性。

对此,岛叔梅新育撰文指出,视觉中国的行为,与西方法律学说中的“专利海盗”(Patent Troll或Patent Pirate)颇有类似。这些机构自身并非专利技术发明者,而是专门从其它机构和个人手上购买专利所有权或使用权,然后打着“保护知识产权”的旗号发动“讹诈性专利诉讼”,以此牟利。

视觉中国事件词云图

平衡

其实,图片作为一门生意本来无可厚非,我们也非常尊重摄影师的创作行为。互联网发展到今天,这本来是一门可以通过规范环境、生态建设达成的好生意。

大家也可以发现,这些年人们越来越习惯在网上付费看剧看综艺、付费听歌等,说明中国人、尤其是年轻一代的版权意识越来越强,大家愿意为真正的原创内容支付费用,因为只有这样才有更多人愿意去生产好内容、创新好产品。

具体到此次事件,核心问题是:到底什么样的图片应该被保护,什么不应保护?究竟用在何种用途是“正常豁免”,什么情况属于“谋利性侵权”或“商业用途”,依然需要区分。

前面说过,岛上也接到类似的“侵权通知”。咨询法律顾问和法律学者之后,岛叔得到了明确的答复:这些图片属于“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一词肇始于英国的判例法。早在1839年之前,英国法官就在司法实践中认识到“未经允许使用他人作品的合法性”,也就是说,允许后来作者以创新作品为目的,基于诚实信用,可以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而使用先前的作品。

目前,合理使用已经被世界各国认可,成为对著作权人最广泛和最重要的限制。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十二种情形。对包括岛上在内的很多媒体来说,“(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以及“(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已经充分说明了合理使用的合法性。

当然,对于独创性的版权作品,我们也是支付了相关费用的。

不过,合理使用也是版权理论与实务界最容易引起争议、而又难以为人理解的规则。具体到现实中,很多个人和机构在使用图片时,往往会无意识地使用版权作品。

很多时候,这种版权侵犯有“环境因素”。比如,这些作品通常出现在搜索结果或者免费图库的最显著位置,有时候也没有打上标识或水印。又如,在发表类似文章时,作为平台方,大部分时候也没有在系统中提示“可能存在侵权”。

考虑到大众的使用习惯和使用环境,这些环境因素带来的版权保护问题显然需要更多方面的共同推进。

素养

网民这一波质疑,是人民群众版权素养的反映。就普遍意义上讲,版权素养可以确保版权所有人的权利受到尊重,权益得到保护,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合理使用受保护作品。

需要指出的是,版权素养的主体,除了版权作品的使用者,也包括版权作品的所有人。作为国内图库界的领先企业,视觉中国一方面将不在保护之列或不属于自己的作品“据为己有”“盖戳叫卖”,另一方面又一再“碰瓷”,让许多个人和机构不敢配图,生怕“动辄得咎”。不夸张地说,这是企业版权素养不过关的体现,滥用了版权权利,冲撞了公共利益。

有业内人士指出,“视觉中国之所以此次引发众怒,从表面上看是被监管,但本质上是近两年为利益冲昏头脑的流氓商业逻辑引发众怒。”

版权立法的目的,既在于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又在于促进作品的广泛传播。将版权法在理论上仅仅理解为个人权利法是不够的,在实践中片面强调商业逻辑则是更不可取的。

这也是一些互联网平台企业崛起很快、但始终有阿喀琉斯之踵所在。中国人口基数巨大,规模效应显著,但平台企业在质量管理、UGC内容生产等方面的把控能力显然不一定跟得上。

保护

一般来说,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都属于“合理使用”范畴。

当然,个人使用是版权领域最难解决的问题之一。它看似微不足道,处于版权保护的边缘,却关于版权制度的根本基石,即如何在版权人开发作品的利益,与使用者享有作品的利益之间,保持一个精巧的平衡。

毫无疑问,包括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不能因噎废食。这次对视觉中国的“讨伐”,应该成为一次讨论版权的边界和用途、以及反思此类企业商业模式的契机。

我们也注意到现实中处理侵权的困难。以岛叔为例,我们的每篇原创文章也经常被抄、被洗稿,但是取证、维权的流程非常麻烦。相信每一位有过类似经历的原创者都经历过。而当被告知可能存在某张图侵权时,这些作者同样也很难花费太多功夫,一张张去界定原始图片到底是谁的。

这种困境我们希望在未来得到破解。事实上,现在正处于发展中的区块链技术,或许可以成为一种解决途径。

岛叔了解到,杭州互联网法院现在就采用了支付宝的区块链技术。原创者在发布原创内容时,将其保存在区块链上,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前、事后等维度,都会被区块链盖上“戳”,任何一点改动,哪怕是旋转一张照片,都会被记录并固定下来,且不可被篡改,保证了电子证据真实性和完整性。

讲一个真实的案例。80后小时候都看过黑猫警长,它的“爸爸”上海美影厂发现有一家媒体未经授权大量使用了黑猫警长的形象,在区块链上对侵权文章做了取证,被告接到起诉书后,主动提出私了。也就是说,这事儿还没进入庭审就解决了。

这个“取证”过程可能听起来有点抽象,可以看一个视频体验下。

在此之前,上海美影厂要发起维权,他们得去公证处对侵权的举证做公证,公证费用每份800-1000元不等,然后等上数天时间拿到公证书,再去法院立案。

而使用区块链技术,这个过程可能只需要几分钟,花费几块钱。

我们都希望版权环境越来越好,这需要许多方面的共同努力。需要监管,需要民众版权意识的提高,也需要版权企业、互联网内容平台企业一起营造出对版权保护更友好、更便捷、维权成本也更低廉的环境。

这种环境,对大家都是好事。

文/巴山夜雨 公子无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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