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技术创新的差异及对我国的启示
2019-07-08 21: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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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王静文-头条号

一、美、日技术创新差异的原因

美国企业通常将2/3的研究发展经费花在产品创新方面,而1/3的钱用于过程创新;日本的做法则相反,2/3的经费用于过程创新,1/3的钱用于产品创新。可以说,美国是一种鲜明的“科学—技术—生产”的创新模式,它更加重视基础科学、高新科技的研究与开发,通过科学创新技术,然后运用到生产;而日本则是一种典型的“生产—技术—科学”的创新模式,更注重的是通过购买、引进技术之后,再针对生产过程进行改造,把基础科学、高新科技的创新研究放在次要位置。也有人将这两种技术创新模式称为自然成长模式和短线模式。这两种创新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两国经济20世纪下半叶的经济表现:美国经历持续低迷之后,于1990年后重振雄风,持续102个月稳定增长,被称为“新经济”;日本在20世纪50-80年代出尽风头,却于1990年后疲态尽显,陷入“失落的十年”。

这种差异可视为生命周期理论的表现。从具体细节上分析,这种差异是由创新基础、创新动力和创新的制度模式三方面原因造成的。

(一)从创新基础看

美国有雄厚的基础科学研究实力,其诺贝尔自然科学获奖人数要远远多于其他国家,美国科研人员总数甚至要大于英、德、日三国的总和。作为基础研究重要基地的科研院所,与产业之间形成了良性互动,为创新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比如以大公司为主的波士顿创新模式离不开哈佛和MIT的支持,以小公司为主的硅谷创新模式则跟斯坦福大学联系在一起。美国政府和产业界对公司实验室也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进行扶持。产业界实验室中的科学家获诺贝尔奖的人数众多,仅朗讯公司的贝尔实验室从20世纪至2018年一共有15名诺贝尔奖得主,获物理学、化学诺贝尔奖共计9次。

日本由于基础科学相对薄弱,明智地采取了以引进技术为主的策略,发挥后发优势,学习发达国家先进的成熟技术,并获得了奇迹式的高速发展。据统计,从1951年到1984年,日本公司签署了约4.2万项引进西方技术的协议,仅花了170亿美元,很轻松就拿到了通过高科技时代的通行证,但这也形成了日本以引进技术为主、自主开发为辅的传统。据日本总务厅1992年关于《科学技术研究调查报告》数据显示:日本的研究经费用于开发研究的占60%以上,用于应用研究占24%,用于基础研究的不到13%。进入20世纪80年代尤其是90年代之后,日本在基础研究这一环节上的薄弱,造成经济发展的颓势日现。由于信息技术与通讯技术、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等的迅猛发展,当今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技术的自主权和专有权,从欧美花钱就能轻易引进先进技术的时代已经成为过去,而日本科技水平总体上仍落后于欧美先进国家,这就使日本高新产业的发展颇感掣肘。基础研究的落后成为经济继续发展的桎梏。1994年,日本提出“技术立国”的口号,并制定相应的计划,以求富有创造性的科学技术。

(二)从创新动力看

美国企业技术创新是市场需求拉动和科学进步推动共同作用的结果。美国是一个典型的内需扩张型经济,经济增长的2/3依靠消费。在消费主义为主导的社会中,人们往往求新、求异,以期获得更大的满足,这就给技术创新提供了强大的拉动力。另外,科学进步表现出对技术创新的巨大推动作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科技的不断进步,科学与生产日趋结合。一方面,科学进步积累了大量知识,这些科技知识首先推动了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然后再传导至开发、生产、销售;另一方面也出现了先有市场需求,随之又有为满足市场需求而进行的产品创新、分析设计和开发活动。如果进行开发活动的知识不足,人们就会进一步求助于应用研究或基础研究。市场需求拉动和科学进步推动形成了良性互动。

日本的市场需求与政策驱动是企业技术创新的两大主要动力。战后日本为赶超欧美,在市场经济中融入了官民协商机制。政府制定各种政策,极力培植战略产业发展,并为企业保驾护航;企业为谋求自身成长,往往使自己的目标与政府目标相一致、相协调。在科技方面,日本政府实行了追赶型实用主义科技政策。政府制定科技计划,鼓励并帮助企业有目的地从欧美引进各种技术发明,指导企业在引进基础上进一步进行技术创新,同时关闭国内市场,对本国企业进行保护。

许多日本企业在这种政策的指导与推动下,采取了市场紧跟战略。他们将引进的技术发明进行快速模仿,在产品生命周期成长阶段的早期投入市场,赚取高额利润,然后,将在市场保护环境下取得的巨额利润用于扩大生产能力和进行工艺创新,在欧美科技知识与技术创新的基础上开发出含有“高级特征”的、更能满足市场需要的改进型产品。所以,当日本成为经济强国,面对创新课题、需要探索未知的时候,政府并不具有信息优势,它的反应能力、运作效率不如民间机构,而且政府直接组织、管理高技术开发和生产,又必然压制个人创造力的发挥。技术引进中“拿来主义”的传统,使日本出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等方面的贫乏,从而在和美国的竞争中全面处于下风。

(三)从创新的制度模式看

美国既有以大公司为主的波士顿创新模式,又有以小公司为代表的硅谷创新模式。从对美国“新经济”的贡献看,硅谷的作用无疑要大于波士顿。这些小公司的特征是组织松散,类似由工程师组建的合作组;职员共同参加策划和行政管理,享有同等利润分成的股票期权;强调冒险精神、个人主义、愿意接受不同的文化,企业内部充满了灵活性的创新精神;有研究性的大学(如斯坦福和伯克立加州大学)为其提供技术和知识支持等。这样的组织架构比等级森严的大公司更有利于产品创新。

另外,独特的文化也为美国的技术创新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比如,美国人对破产的态度跟日本人截然不同,在美国,“破产是一种权利”,硅谷对失败的宽容气氛,使人人都跃跃欲试;跳槽在硅谷也十分普遍,而社会不仅接受这种变动,而且还认为是理所当然。这种分散化和流动性的环境加速了技术和技能的扩散。

日本的技术创新与美国很不相同。日本的大企业和与其有联系的企业形成了一个金字塔式的企业群体,技术创新主要在企业群体内进行。母公司在金字塔顶端,具有最高权力,众多分包企业处于金字塔的中下层,他们附属于大企业,任务是为与其直接联系的上层企业提供产品。金字塔集团的技术研究通常都由这些小公司进行,并把研究成果逐渐传递给母公司,帮助母公司设计产品部件并经常性地予以改进。在企业集体内部,母公司与分包企业之间有很强的技术外溢效应。

日本持续改进的管理思维是决定日本创新方式的中心内容。日本式管理的精髓是渐进的、持续的、增量的技术改善,其实现基础为团队合作精神、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威性、可衡量的目标和结果以及快速反应能力等;实现方式为问题觉察机制、问题解决机制和成果标准化机制,最终达到效果最大化。

总之,从制度创新模式看,美国的小公司模式跟日本的大企业模式各有千秋,前者更有利于产品创新的出现,后者则更适合过程创新的发生。

二、对我国的启示

20世纪90年代美国“新经济”的奇迹和日本经济“失落十年”的对比说明,知识经济时代的技术创新、基础科学和高新科技的研究开发及迅速产业化,将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决胜未来的关键。日本的技术创新模式有力地印证了新技术的扩散所产生的经济推力对一国经济的巨大作用。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必须认识并运用这一规律,在追赶时期,引进、吸引、模仿先进国家的成熟的创新技术,缩短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同时在此过程中,逐步获得必要的学习和创新的能力,避免该模式的局限性和不足,为将来的转换留下余地。

(一)注重基础科学研究

与美国、日本相比,我国R&D无论是相对量和绝对量都处于劣势。因此,政府首先应高度重视对创新人才的培养。我国科技人才缺乏,科技人员流失现象严重,对科技人员利用效率也不高。科技人员分布不合理,主要集中在科研院所,2/3的研究开发力量分布在企业之外,企业缺乏创新能力。教育经费投入严重不足,现行教育体制主要是应试教育,难以培养出创新型人才。为改变这种状况,政府必须加大教育经费投入,改革教育体制,大力培养创新型人才,形成科研院所和创新企业间人才与资金的良性循环。要利用多种途径加强对现有科研人员的培训,不断拓宽其研究领域,改善其知识结构。在全国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氛围,形成一整套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加大对有突出贡献人才的奖励力度。鼓励科技人员以成果、专利入股,把企业技术创新的风险同经营者和职工的利益挂钩,充分调动和激发科研人员的智慧与创新潜力。

(二)政府应转变职能

政府应注重宏观调控、创造条件和环境、制定法律法规、提供政策指导和服务、促进产学研合作为主;提供信息服务,培育市场体系,完善市场功能,发展专利事业,保护知识产权,严厉查处假冒伪劣产品和侵权行为;加大对R&D投入,通过立法形式规定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技术创新的投入比例,使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有充足的资金保证。

在促进技术创新方面,政府要从宏观角度制定中长期国家技术创新规划,把提高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作为“十五”经济和科技规划的重点。从我国高新产业的现状及发展趋势看,可采取分两步走的发展战略:第一阶段,采取美国自然成长模式与日本短线模式相结合并以日本模式为主,为我国的创新能力打下良好基础。第二步,在已有基础上,采取两者相结合并以美国模式为主,从而在高新技术的创新上有一个飞跃。

(三)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应各有侧重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来说,可学习日本大企业的创新模式。具体说,应鼓励它们建立高水平的技术开发中心,对企业的研究条件进行改善;创造条件吸收独立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科研力量以多种形式投入到企业创新中来,以抓好重大关键技术的攻关,带动创新性研究的研究开发;推行现代企业制度,通过产权制度、激励制度、组织制度等制度创新推动企业的技术创新。

对小公司来说,可借鉴美国硅谷的成功经验。应积极做好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引导和服务工作,努力为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2003年1月1日开始运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关于中小企业的专门法律,标志着我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正式走上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在制度环境具备之后,国家应放手发展中小企业,让它们在市场经济中平等竞争、优胜劣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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