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丨清华学姐事件评论: “社会性死亡”、网络暴力与个人信息保护
2020-12-05 15: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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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个人信息与数据保护实务评论 

前些日子里,“清华学姐遭遇咸猪手”事件一度霸占热搜,掀起舆论的惊涛骇浪。面对假新闻横飞的互联网,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坊经过核查,梳理了事件的经过。1

一切缘起于清华大学紫荆食堂的一次碰擦:一位清华美院的学姐在排队的过程中,怀疑一位路过的学弟借背包掩护对她进行性骚扰。学姐当即拦下学弟,要求留存其“学生卡信息”,并声称要让学弟“社会性死亡”,随后该学姐将这些信息公开在了朋友圈和微信群中。

然而第二天的监控录像却表明了学弟的清白:原来只是他路过的时候,书包不小心蹭了学姐一下。随后学姐为该误会向学弟道歉,两人达成和解。

不过事情并没有到此为止,有匿名网友将学姐的朋友圈截图发在了清华树洞和微博上。由于本事件涉及性别议题,又带有“清华”“美术生”“反转”等标签,很快便引发了公众的广泛讨论。在铺天盖地的谩骂声中,当事学姐的身份也被扒了出来,从中考分数到个人照片,悉数被公布在网络上。

事实上,这个事件发酵的背后,有很多原因,除了评论家们热衷讨论的性别矛盾问题之外,个人信息权益保护问题也是本事件背后的根源之一。对此,本文想抛开道德层面的评判,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角度来看待整件事情的“是与非”。

发朋友圈是否会侵犯个人信息,这是一个问题

学生卡信息是否属于“个人信息”?

据人大新闻工作坊整理,清华学姐根据索要的学弟的学生卡信息,在其朋友圈里公开了其四类信息:学院、年级、姓名、外貌特征。

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的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即通过信息本身的特殊性可识别或者可关联到特定自然人的信息为个人信息。2而如果将该定义置于校园这样一个特殊的环境下,掌握了学院、年级、姓名之后,很容易定位到具体的个人。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学姐公开的确实属于个人信息。

如何界定是否构成“侵犯”?

如果顺着该思路进一步思考,则可能会产生一个疑虑:我们平时发送的朋友圈内容,许多都是日常生活的记录——昨天又和谁谁谁去吃饭了、今天又和谁谁谁去看电影了。有心人很容易通过这些碎片信息的拼凑,定位到个人并勾画出其行踪轨迹。若如此,大家似乎每天都在从事“违法”的事情,时刻都有被控“侵犯个人信息权益”之虞。

法律介入个人生活的尺度

对此,《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提供了一个解决路径。根据该法第86条的规定,“自然人因个人或者家庭事务而处理个人信息的,不适用本法”。这也意味着,如果将发朋友圈记录生活的行为理解为“个人原因”,则不会导致侵犯他人个人信息权益的结果。

事实上,这一规定也符合法律介入私人生活应当保持限度的理念。3无独有偶,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也作了类似的规定,该条例第2条明确了自然人在纯粹的个人或家庭活动中处理个人数据的情形不适用该法律。

然而在实践中,欧洲的法院对该条的适用却慎之又慎。今年五月,荷兰便发生了这样一个案子:法院认为一位祖母在社交媒体上传其孙子照片的行为违反《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责令其删除并处以罚款。在解释“纯粹的个人或家庭活动”这一条款时,法院写道:

不清楚的是,这些照片是否可以通过谷歌等搜索引擎被找到。此外,就Facebook而言,我们不能排除发布的照片被传播以及落入第三方手中的可能性。鉴于此,在临时救济程序中,还不能明显看出[被告]的行为是纯粹的个人或家庭活动。4

可见,荷兰法院的态度是,只要这些照片有可能被第三方获取,那么发布照片的行为就不属于“纯粹的个人或家庭活动”。

从社交礼仪的角度看,如果别人不希望自己的信息被发到朋友圈里,那么应要求删除这些朋友圈是一件合情合理的事情。但这是否意味着法律需要介入个人在社交媒体上的活动,将个人界定为“数据处理者”,要求大家在分享生活片段的同时一丝不苟地获取并记录下“个人信息主体”们的同意,并告知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呢?

对于这种对“个人信息权”应予绝对保护的观念,美国的评论家曾嘲笑说,这种认为“人对与自己有关的一切都享有自主权”的假设是典型的“欧洲观念”,个人信息权利在自由表达权面前应当得到一定的限制。5那么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规定的“个人原因”应采取什么态度,如何界定法律禁止的“红线”,可能是一个“to be or not to be”的问题。

公开公共场所信息,也会侵权吗?

“名誉权” vs “隐私权”

令“清华学姐事件”中个人信息权益保护问题变得更加复杂的另一个因素,是事件发生的场所。两人的碰擦发生在学校食堂这样一个公共空间,这个空间中不仅有摄像头的录制,还有公众的目光。

传统的理论认为,隐私是一个人独处的权利,它被限定在传统的财产或者家庭范围之内。在公共场所,个体的行为本来就暴露在众人的目光之下,因此从一开始便没有“隐私”可言。如果将该理论适用到案件中,那么清华学姐不过是将学弟公开的行为以文字方式进行固定,虽然事后证明信息内容有误,涉嫌侵犯学弟的“名誉权”,但按照传统理论,这种行为似乎并不侵犯其“隐私权”。

公共场所是否具有隐私合理期待?

在1967年美国的 Katz v. US 案中,哈兰法官提出了“隐私合理期待”理论,对隐私的观念进行了发展。根据这种理论,判断某个场合下人们是否享有隐私权,需要分两个步骤考察:首先,要看人们是否表现出对隐私的主观期待;其次,社会是否打算承认该期待是合理的。6

换言之,隐私权的内容以社会的意志为转移:社会认为需要公开的事物,便不能成为隐私权保护的对象。在清华学姐事件中,学弟的行为被指控为性骚扰。虽然从事后的角度我们知道这一指控并不成立,但是如果站在当事人的角度看,在真假未知的情况下,一个人对自己在公共空间中疑似性骚扰的行为是否享有隐私的合理期待?这种期待是否会得到社会的认可?

这显然是一个“一千个读者眼里有一千个哈姆雷特”的问题。从传统刑法学的观点来看,无罪推定应当是一个贯彻始终的原则:既然指控没有坐实,那么嫌疑人在事件中的隐私期待当然应该得到承认,以免对名誉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然而现实数据显示,男女两性在性骚扰发声问题上确实存在着结构性的权力不平等,7一味地坚持“程序正义”,只会让更多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不能发声,从而带来事实上更大的不正义。

而在这个问题上,规范推理似乎更应该让位于利益权衡与风险分配。霍姆斯法官那句“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固然所言不虚,但是在为具体法律概念注入意义的时候,是应当采用男性的经验还是女性的经验,弱势群体是否应当受到倾斜性保护,却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

灯台下暗:谁才是网络暴力的元凶?

对公开信息的再公开,是否侵权?

此次舆论发酵的过程中,不少看客都将当事学姐作为批判的对象,认为她是网络暴力的始作俑者。然而,通过对事实的梳理可以发现,整件事最初只是一场小规模的校园冲突,当事学姐仅在朋友圈和微信群公布了学弟的信息。

如果事情止步于此,二人在看完监控之后,学姐道歉,事情在清华校园内引发小规模讨论之后便会过去,有误会也能得到及时澄清。

然而,学姐的朋友圈却被人截图之后传上了清华树洞和微博,而事态正是在此之后不断扩大、复杂。很快,学弟和学姐的姓名、外貌特征遭到了大规模、多平台的恶性传播,网上也陆续出现了许多伪造的以学姐或学弟口吻所写的“自白”与“道歉信”,整件事情演变成了不同群体发泄情绪的罗生门。

可以说,从小规模校园冲突到身份政治的角斗场,事件升级的过程中,那些“默默无闻”地进行截图转发的人功不可没。如果说在朋友圈里公开个人信息,尚且可以用“朋友圈是相对私密的空间”、“仅仅因个人原因而处理信息”来抗辩的话,把截图传到知乎、微博等完全公开平台的行为则是确凿无疑地侵犯了他人的个人信息权。

已公开信息的使用规范

有趣的是,大家往往只对学姐的行为感到愤怒,对后续无数匿名的传播者却采取了宽容态度。这或许是基于某种错误的认知,觉得学姐是擅自公开学弟信息的始作俑者,应由其承担披露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而个人信息一旦被公开,对该信息的转发、传播则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事实上,对于已公开信息的利用并非毫无限制。《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第28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当符合该个人信息被公开时的用途”,“利用已公开的个人信息从事对个人有重大影响的活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向个人告知并取得其同意”。从这个角度来说,即使学姐一开始在朋友圈公开学弟信息的行为属于公开行为,对于此类信息的恶意使用与传播都是非法的。

随着社交媒体的发展,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成了一个所有人都绕不开的话题。“清华学姐事件”更是反映出了这个问题的复杂性:一方面,个人信息泄露带来的后果,不再是多接一两个骚扰电话、收到几条广告信息那么简单,它与敏感的社会议题结合之后,可以释放出巨大的舆论能量,对当事人和社会公共秩序均造成难以修复的恶劣影响;另一方面,个人信息又不仅仅是个人的问题,它作为一条线索,可以串联起自由表达的边界、性别利益的平衡、社交风险的分配等更多对人们生活有着深远影响的问题,而这无疑也为法律规则的发展提出了更多挑战。

注释:

1. 参见“人大新闻系”公号原创文章:“一场被标签和情绪绑架的校园冲突|核查”,https://mp.weixin.qq.com/s/qJsgiPWBXJjBfwVxpO4TAA。

2. 参见新京报:“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看齐’欧盟 最高处罚年营业额5%”,http://www.bjnews.com.cn/finance/2020/10/14/777572.html。

3. 谢鸿飞:《论创设法律关系的意图: 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限度》,载《环球法律评论》2012年第3期。

4. 参见“个人信息与数据保护实务评论”公号原创文章:“我妈有权让我奶奶删除和我的合影吗?”https://mp.weixin.qq.com/s/VPDC44JDbxmGELjMMwIcyA。

5. 原文为“this is a very European view that includes an assumption that we should have ‘autonomy’ over anything about ourselves – which ,when judge against the harsh ligth of realty, seems incredibly silly.”参见:https://www.techdirt.com/articles/20200521/11304944547/court-tells-grandma-to-delete-photos-grandkids-facebook-violating-gdpr.shtml。

6. LEVINSON-WALDMAN R.Hiding in Plain Sight: A Fourth Amendment Framwork for Analyzing Government Surveillance in Public[J]. Emory Law Journal, 2017(66):527-615.

7. 凤凰网:“外媒调查:全球女性被性骚扰现状触目惊心”,https://gd.ifeng.com/a/20171128/6185041_0.shtml。

John/Cindy 对本文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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